物业管理资质办理材料: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资料;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变更材料:
1、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2本)(资质变更办理完成后由审批机构收回);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股东会决议;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明细单;
(2)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供变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减少的提供三次在当地登报
的公告);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地址变更的,提供租赁合同、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在当地登报的公告和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法人代表签名)
(6)其它变更事项的证明。
6、申请变更资质登记事项的报告(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
以上材料均须设区市房管局或相关单位加盖原件核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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