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所述为公司架构间接持股方式主要的四点优势,也是目前很多企业选择公司架构间接持股方式的最大原因。讲了这么多优点,那么它的缺点又是什么呢?我们先看两个案例的讲解:
案例一:张三个人直接持有一家建筑公司40%股权,现在张三急需用钱,故以1000万元出让自己持有建筑公司所有股权。请问张三拿到1000万的股权转让款需要缴纳多少税(股权成本为0,不考虑印花税)?
案例二:张三成立一家张三控股有限公司,张三控股公司持有一家建筑公司40%股权,现在张三急需用钱,故以1000万元出让自己持有建筑公司所有股权。请问张三拿到1000万的股权转让款需要缴纳多少税(股权成本为0,不考虑印花税)?
案例一分析:张三作为自然人直接持股建筑公司,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只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1000*20%=200)。因此,此案例情形下张三总共需要承担税金200万元,张三最终拿到手金额为800万元(1000-200=800)。
案例二分析:在此案例中张三是控股公司间接持股架构,所以张三最终拿到钱需要经过两个环节,第一环节为张三控股公司收到转让所得1000万元,需要缴纳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环节为张三控股交完250万元(1000*25%=25)企业所得税以后,再将剩余的750万按照股东分红支付给张三个人,在此环节张三还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再交一道个人所得税150万元(750*20%=150)。因此,此案例情形下张三总共需要承担税金400万(250+150=400),张三最终拿到手金额为600万元(1000-400=600)。
总结: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在股权变现的情形下税负成本是要优于公司间接持股架构的税负成本。这个也是公司间接持股架构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如果后期股东想直接变现,就会存在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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