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优点: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跟一般公司比较,合伙企业盈利相对较多,因为合伙企业交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缺点: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责任难以追回。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议前的约束,LP在后期很难对GP进行监管。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区、跨部委的标准不同:商务部、发改委采用合伙制,但证监会仍存在开立证券账户等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多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持股渠道)、律所、出资基金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运营、归个人一切和操控、由个人承当运营风险和享有悉数运营收益的企业。出资人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责任。
优点: 企业资产所有权、控
制权、经营权、收益权 高度统一;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缺点:因为个人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再加上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的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适用于个人小规模的小作坊、小饭馆等,常见于对称号有特殊要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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