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
ldquo;融资租赁”等显示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新增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2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主要股东或其关联主体具备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或金融行业背景;
(五)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七)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3年内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若股东为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前款条件,还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栏目:财税服务

咨询> 18611114677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