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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母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资料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许可证明;同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末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栏目: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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