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工商部门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四、集团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集团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
关印章)或者个人资料;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
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个人资料;
8.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也就是租赁合同以及产权证复印件;
10.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
五、集团公司注册的办理流程
1.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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